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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3
为推进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妥善处理无人继承的财产,保障相关权利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笔者通读该《意见》,一共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和条件,归纳梳理如下: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程序


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经查明符合条件法院可直接追加民政部门作为被告。未开始的民事诉讼,需先提起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方能提起以民政部门作为被告的涉及被继承人民事权益的民事诉讼。
1、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未经指定,直接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在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的民事诉讼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其他当事人申请,法院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诉讼。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1、当事人申请追加民政部门参与诉讼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相应证据,法院可以依法调查。
2、民政部门主张被继承人有继承人且未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行为无效,应当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

【延伸阅读:语录研究 | 什么情形下法院不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附: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来源于公众号"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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